The Kitáb-i-Aqdas - Questions And Answers

1. 問: 有關於至偉大節慶。
答: 依據《巴揚經》，至大節慶始於每年第二個月的第十三日下午黃昏時刻。在這節慶期間，其第一天，第九天，和第十二天，禁止工作。

2. 問: 有關於雙生聖誕節慶。
答: 阿帕哈美尊(Abhá Beauty)的誕辰是回曆穆哈蘭姆(元月)二日的黎明時分，該月的首日則是祂的先驅者之誕辰。在上帝眼中，這兩個日子被視為同一日。

3. 問: 有關於結婚誓辭
答: 對男性而言：「我倆願真心誠意，遵從上帝的旨意」。對女性而言：「我倆願真心誠意，遵從上帝的旨意」。

4. 問: 如果一個男人出外旅行未定歸期，換句話說，即未言明他不在家的期間，而且離家之後音訊全無，亦無任何蹤跡可尋，他的妻子該怎麼辦?
答: 如果儘管他已知悉《亞格達斯經》上的有關規定，而疏於告知自己的歸期，則他的妻子應等候一年，之後，她既可自由選擇值得讚美的做法，亦或改嫁。如果丈夫並不知道此規定，妻子則應該耐心等待，直到上帝揭露他命運的下場之刻。在這方面，所謂值得讚美的做法即是，耐心等候。

5. 問: 有關這句神聖經文:「當我耳聞尚未出世子女的吶喊，我乃加倍他們的份額，並相對減少其餘人的份額。」
答: 根據上帝聖書，逝者的遺產要分為二千五百二十單位，這數字是一到九整數的最小公倍數，這個總數再分為七份，每一份額按上帝聖書所明示的，分給特定的繼承人。例如，分配給子女的為九份，每份六十單位，共五百四十單位。「我乃加倍他們的份額」意思為，子女可再獲得每份六十單位的另外九份，就共得到十八份。他們額外獲得的份額，則來自扣除其他它繼承人的份額，因此，雖然已啟示說，例如，配偶有權獲得「八份共四百八十單位」，相當於每份六十單位的八份，現在，通過重新分配，其中一點五份，共九十單位，已經從配偶的份額中扣除並分配給子女，其它情況依此類推。結果是總扣除的單位數量，等於額外分配給子女的那九份。

6. 問: 是否逝者的兄弟必須與逝者同為其親父母所生才具備繼承資格，或是，只要由同一父或母所生，即構成繼承要件？
答: 如果逝者與其兄弟是同父所生，則該兄弟可依聖書所規定的，繼承應得的遺產；但如果只是同母所生，他則只得到額定的三分之二，其餘的三分之一歸正義院所有，這一裁定同樣適用在姐妹身上。

7. 問: 有關繼承權的條文規定，如果逝者無子嗣，則原該由他們繼承的份額歸正義院所有。如情況為不存在有其它類繼承人，如父親，母親，兄弟，姐妹或老師，是否他們原可繼承遺產的份額也歸正義院所有，還是以其它方式處置？
答: 神聖經文所述已俱足。祂的聖言崇高，祂有言，「如逝者無子嗣，他們的份額則歸正義院所有」等等，還有「若逝者留有子嗣，但無聖書指明的它類繼承人，他們應得三分之二的遺產，其餘三分之一應歸正義院所有」等等。換言之，如無人繼承，則其遺產全歸正義院所有；有子嗣而無其它類繼承人，則該部份三分之二的遺產歸子女，三分之一歸正義院。此一裁定，既具一般適用性，亦運用於特定情況，意思是說，如無任何子嗣以外的它類繼承人存在，則配置其繼承的遺產之三分之二歸子女，其餘三分之一歸正義院。

8. 問: 有關支付胡辜庫拉的基本金額？
答: 支付胡辜庫拉的基本金額是十九單位的密斯卡爾(Mithqáls)黃金。換句話說，當一個人的收入達到相當於十九單位的密斯卡爾黃金價值時，就應支付胡辜庫拉。同樣地，當其它形式的財產價值（而非數量）達到上述指定的金額時，也該支付胡辜庫拉。胡辜庫拉的支付是一次性的。例如，某人獲得一千單位的密斯卡爾黃金，在支付了胡辜庫拉後，對這筆金額，就不再承擔支付胡辜庫拉的責任了，只有當經由商業貿易或類似活動，而再獲得收入時，才需要再支付。當收入增加，即實現盈餘後，收入達到設定的金額時，則必須遵行上帝所諭令的。本金只有在轉手時，才須像第一次一樣支付胡辜庫拉。神聖元點(指巴孛)有指示，胡辜庫拉必須按個人擁有的財產價值來支付，然而，在此至偉天啟裡，我們已豁免了必要的居家用傢俱，也就是說，如傢俱這樣的類似需要，連同住宅本身，並不須支付胡辜庫拉

9. 問: 《亞格達斯經》明訂禁止削髮，但是在《哈吉書簡》（Súriy-i-Hájj）中規定要削髮？
答: 萬事皆應恪遵《亞格達斯經》；啟示於上的乃是頒諭給祂僕人的上帝聖律。要求前往神聖故居朝覲者削髮的規定已廢除。

10. 問: 如果夫妻在一年的等待期內行房，之後兩人卻又疏離，他們是否必須重新開始一年的等待期，或者行房前已過的日子可算在一年等待期內？再者，一旦離異，是否有必要再履行一次等待期？
答: 如果在一年的等待期內，夫妻之間感情恢復了，其婚姻仍然有效，上帝聖書所命諭的必須遵守；假如一年的等待期結束，則上帝頒布的諭命即生效，進一步的等待並不需要。在一年的等待期內，禁止夫妻行房，凡違犯者必須乞求上帝的寬恕，作為懲罰，必須上繳罰金十九密斯卡爾黃金給正義院。

11. 問: 如果雙方已在婚禮上完成交換結婚誓言，聘禮亦已付，但之後兩人產生反感，是否能無須一年的等待期就可離婚？
答: 在完成交換結婚誓言，並交付聘禮後，但尚未圓房，則可合法離婚。在此情況下，無須一年的等待期，但不許索回聘禮。

12. 問: 雙方父母的同意，是否是結婚的先決條件，或是，單方父母同意即可？此律法是否只適用於處女，還是也適用於其它？
答: 婚姻以雙方父母同意為條件，就此而言，與新娘是處女與否沒有什麼區別。

13. 問: 信徒誦讀義務禱文時必需面向崇拜朝向點(Qiblih吉柏利)，當他們進行其它祈禱和朝拜時，該面朝什麼方向呢？
答: 面向崇拜朝向點(吉柏利)是誦讀義務禱文的既定要求，但進行其它祈禱和朝拜時，可遵循慈悲之主在古蘭經所啟示的：「無論你朝向何方，皆有上帝聖容。」

14. 問: 關於黎明時分在瑪詩庫拉茲卡（Mashriqu’l-Adhkár）緬憶上帝之事。
答: 儘管上帝聖書明示「在黎明時分」，但從天色最初破曉之刻，黎明到日出間，甚至日出後兩小時內，均為上帝所接受。

15. 問: 有關是逝者遺體不得安葬在超過一小時路程以外的地點之律令，其適用性是否涵蓋陸路與水路？
答: 此一律令適用於海上或陸地的距離，不論是以舟或車等任何交通工具；重點是一小時內。然而，越快安葬越適當。

16. 問: 發現失物時該採取什麼措施？
答: 若失物是發現於城鎮內，應由城鎮的通報人宣布消息一次。如果找到失主，就應交還失主。否則，拾獲者應等待一年，如果這一年內，失主出現，拾獲者可向物主索取通報費，並歸還失物；只有當一年過去，而失主仍未明，失物始可成為己有。如果失物價值少於或等於通報費，拾獲者須由發現失物之時起，等待一天， 若失主在這期間內沒出現，他便可擁有該財物。若在無人居住地區拾獲失物，拾獲者須等待三日，三日後，如失主仍未明，失物乃歸他所有。

17. 問: 關於淨身禮，如一個人剛沐浴過，還需行淨身禮嗎？
答: 任何情況下，有關淨身禮的規定都必須遵守。

18. 問: 如果一個人打算移居他國，其妻反對，而此分歧導致離婚，如果他旅行的準備工作長達一年，這一年能算為一年等待期嗎？還是夫妻分離的那天才算是分居一年的開始？
答: 起算日應從夫妻實際分居日算起，因此，如果丈夫出發之前夫妻已分居一年，而兩人之間感情的芬芳沒有恢復，則可離婚。否則一年的等待期應從丈夫離家那日算起，而且必須遵守《亞格達斯經》所規定的條件。

19. 問: 關於就宗教義務而言的成年年齡。
答: 男性和女性的成年年齡均為十五歲。

20. 問: 關於這句神聖經文：「旅行時，若可安頓歇息於安全地點 ……都應履行一次伏地跪拜禮，以替代每次未履行的義務祈禱 ……」
答: 行伏地跪拜禮是要補償旅途中因環境不安全而省略掉的義務祈禱。如果旅者可找到安全的地點休息，則應履行義務祈禱。此補償性行伏地跪拜禮的規定，適用於在外旅行與家中。

21. 問: 關於旅行的定義。1
答: 旅行的定義是按時鐘計算的九個小時。如旅者停留在某一地點，按《巴揚經》的算法，預計將超過一個月，他則有義務持齋；但如果不到一個月，即可豁免齋戒。如果是在齋期間到達某地，並根據《巴揚經》，將在該地停留一個月，則要等三天後再開始齋戒，並持續直到齋期結束；但如果是回到他永久居住地的家時，則必須在返家後的第一天起，開始齋戒。

22. 問: 關於對違犯姦淫者的懲罰。
答: 初犯者罰九密斯卡爾黃金，再犯者罰十八密斯卡爾，第三次則罰三十六密斯卡爾，以此類推。每一次再犯的罰金是上一次的兩倍。根據《巴揚經》，一單位密斯卡爾等於十九那庫（nákhuds）。

23. 問: 關於狩獵。
答: 祂乃崇高者，祂言到：「爾等若以獵獸或獵禽狩獵」，等等。其它方式，如弓，箭，槍和其它狩獵用裝備，均含括在內。然而，用陷阱或圈套狩獵，如果獵物在取回前已死亡，則不可食用。

24. 問: 關於朝覲。
答: 前往兩處神聖故居之其一朝聖乃是義務；至於去哪處，由朝聖者自行決定。

25. 問: 關於聘禮。
答: 關於聘禮，以最低標準滿足自己的意圖是十九密斯卡爾白銀。

26. 問：關於神聖經文：「然而，如果得知自己丈夫身亡或遭謀害」，等等。

27. 問: 再次詢問關於老師繼承遺產的份額。
答: 若老師已過世，其應得的三分之一份額歸正義院所有，其餘三分之二歸死者的子女，而非老師的子女。

28. 問: 再次詢問朝覲的問題。
答: 諭命每個人前往神聖故居朝覲是指，巴格達的至聖故居和希拉茲神聖元點的故居，往其中任何一處均可。人們朝覲時可選擇前往離家較近的地點。

29. 問: 關於這句經文：「凡男性想雇用女僕服侍自己，可按規矩為之。」
答: 此純粹就如任何其它換取工資的僕役性質工作，無論年輕或年老；這樣的女僕當有自由在任何時候選擇丈夫，因為禁止買賣婦女，也禁止男人娶兩個以上的妻子。

30. 問: 關於這句神聖經文：「主已在祂命諭聖筆銘記下的書簡中，廢除從前你訴諸言明離婚三次即能休妻的習俗。」
答: 這是有關以前律法的規定，離婚的婦女必須先與另一男人結婚並異離後，才能再與前夫結婚，《亞格達斯經》已廢止此種習俗。

31. 問: 關於修復和維護孿生聖蹟的兩座神聖故居，以及主的聖座曾已安置其上的其它遺址。
答: 兩處故居指至偉故居和神聖元點的故居。至於其它主的聖座曾已安置過的遺址之維護，居住該區的人可以選擇每一處或其中一處為之。

32. 問: 再次詢問有關老師的繼承權。
答: 若老師並非巴哈伊信徒，便不具資格繼承。如果老師有多位，則平均分配份額給每位。如果老師已離世，其子女並不能繼承該份額，而是將該份額的三分之二給遺產擁有人的子女，其餘三分之一歸正義院。

33. 問: 關於住宅只能由男性子嗣繼承的問題。
答: 如果住宅有多處，這裡所指的是，那最好與最高貴的一處，其餘的則分配給其它繼承人，就如分配其它財產一樣處理。任何繼承人，不管是哪一類，凡非巴哈伊信徒者，均視為不存在，因而沒有繼承權。

34. 問: 關於諾露茲節。
答: 諾露茲節正好在太陽進入白羊宮2 的那天，即使其發生時間不到日落前的一分鐘。

35. 問: 如果週年的雙生聖誕日或巴孛宣示日適逢齋月，該怎麼辦？
答: 如果雙生聖誕日或巴孛宣示日適逢齋月，持齋的諭命不達該日。

36. 問: 關於繼承權，神聖律法規定逝者的住宅與個人衣物分配給男性子嗣。此規定是否只針對父親的遺產，或者亦適用於母親？
答: 母親的舊衣物應由女兒們平分，但是她的其它遺產，包括財物，珠寶，新衣物，應按《亞格達斯經》啟示的分配方式，由她所有繼承人繼承。如果逝者並無育女，她的全部財產，應依神聖經書對男性子嗣規定的分配方式繼承。

37. 問: 關於離婚前必須有一年的等待期：如果只有一方願意復合，該怎麼辦？
答: 根據《亞格達斯經》啟示的誡命，雙方都必須樂意；除非兩人都有意願，否則無法復合。

38. 問: 關於聘禮，如果新郎無法支付全部聘禮，是否可以在婚禮時，正式交付一張欠據，承諾日後有能力時兌現？
答: 神聖權威之源允許採取此一做法。

39. 問: 如果在一年的等待期中，雙方恩愛的芬芳恢復，但又產生反感，並在整一年中，雙方感情在恩愛與反感之間反覆搖擺，最終以反感結束一年等待期，能否離婚？
答: 在每一情況下，當反感發生的任何時刻，就須從那天起重新開始一年的等待期，而且必須是完整的一年。

40. 問: 逝者的住宅和衣物留給男性，而非女性子嗣，也非由它類繼承人繼承，如果逝者無男性子嗣，該如何？
答: 祂乃崇高者，祂言到：「如逝者無子嗣，他們的份額則歸正義院所有…」為符合此神聖經文，逝者的住宅和私人衣物也歸正義院所有。

41. 問: 支付胡辜庫拉已明訂於《亞格達斯經》中。對住宅，以及涵蓋在財產中的附屬固定設施，和必要的傢俱等等，是否應支付胡辜庫拉？
答: 在啟示於波斯文中的律法上，我們諭令到，在此至偉天啟裡，我們已豁免了居家以及傢俱，也就是說，如傢俱這類的需要並不須支付胡辜庫拉。

42. 問: 關於未成年女子的婚約？
答: 這一習慣已由神聖權威之源宣誥為非法，而且早於婚禮前的九十五天宣布結婚亦是非法。

43. 問: 舉例來說，如果某人擁有一百圖曼（túmán），並對這筆金額支付了胡辜庫拉，但之後在一些失敗的交易中，損失了一半的金額，之後，經由生意的獲利，手上的金額又回到原有部位，達到應支付胡辜庫拉的金額，他是否必須再支付胡辜庫拉？
答: 在此例子中，不必再支付胡辜庫拉。

44. 問: 如果在支付胡辜庫拉後，喪失了那筆一百圖曼的全部金額，但在隨後的生意與交易中，又再度賺回同等金額，是否需要支付第二次的胡辜庫拉？
答: 同樣地，在此情形，也不必再支付胡辜庫拉。

45. 問: 關於這句神聖經文：「上帝為爾等制定了婚姻」，它是否是義務性的？
答: 是非義務性的。

46. 問: 假定一男子娶一位女子為妻，相信她是處女，並下了聘禮，但圓房時知道她並非處女，其花費和聘禮是否要償還？如果婚姻是以處女為要件，是否條件未實現就使據以成婚變為無效？
答: 在此情況下，費用和聘禮可獲償還。條件未實現亦使據以成婚變為無效。然而，隱藏事實與寬恕，在上帝眼中，應得豐厚的回報。

47. 問: 「主已命諭爾等每月舉行一次靈宴會…」，這是否為義務性的？
答: 這並非義務性的。

48. 問: 關於對姦淫，雞姦，偷竊的懲罰，以及其懲罰的輕重程度。
答: 訂定懲罰的輕重程度，由正義院為之。

49. 問: 關於與親戚結婚的合法性與否。
答: 這些事，同樣由正義院的受託人來定奪。

50. 問: 關於淨身禮，啟示中已明示「對沒水而無法行淨身禮者，可在祈禱之前，先行重複五遍『奉上帝之名，那至為聖潔者，至為聖潔者』」，是否在極端天寒時，或如果手或臉受傷時，也允許誦讀這句經文作為替代？
答: 天氣極端寒冷時，可用溫水。如果臉或手受傷，或因其它原因，如疼痛而使用水將有害身體時，則可誦讀此特別指定的經文代替淨身禮。

51. 問: 誦讀替代消災禱文而啟示的經文是否是義務性的？
答: 並非義務性的。

52. 問: 關於繼承權，當已存有同父同母親生的兄弟姐妹時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是否也有繼承權？
答: 他們無繼承權。

53. 問: 祂乃崇高者，祂言到：「如逝者的兒子早於其父親辭世並留有子嗣，則其子女將繼承其父親的那份遺產…」如果是女兒早於在其父親辭世，該如何？
答: 她應繼承的份額，按聖書所規定的，必須在七類繼承人中進行分配。

54. 問: 如果逝者為女性「妻子」該繼承的份額要分配給誰？
答: 「妻子」繼承的份額要分配給逝者的丈夫。

55. 問: 關於使用五件布為壽衣的規定：所謂五件是指，迄今慣用的五件布，還是指，五幅全長的布，層層包覆？
答: 使用「五件布」是其意思。

56. 問: 關於某些已啟示的經文之間的不一致。
答: 眾多啟示的書簡以原樣發送，未經審閱。嗣後，按吩咐在祂神聖尊前宣讀，並順應人們的語法習慣，以阻絕聖道反對者的挑剔。此作法的另一原因是，神聖先驅者，願除祂之外的所有靈魂，全都為祂獻身，開創了新風格，被認為在遵循語法規則上，具有相當大的自由度；因此，神聖經文便以一種符合當代用法的形式啟示，以便於理解，並具表達的準確度。

57. 問: 關於神聖經文，「旅行時，若可安頓歇息於安全地點 ……都應履行一次伏地跪拜禮，以替代每次未履行的義務祈禱」：是否這是因處境不安全無法履行義務祈禱的補償方式，或是因旅行中完全中止義務祈禱，而以行伏地跪拜禮替代之？
答: 如果要履行義務祈禱之刻，無安全地點可用，則一旦到達安全環境，應立即行伏地跪拜禮，以代替未履行的義務祈禱，在行最後一次伏地跪拜後，盤腿而坐，並誦讀指定經文。如有安全地點，旅途中不能中止履行義務祈禱。

58. 問: 如果旅行者已停下歇息，到了義務祈禱的時刻，則他應履行義務祈禱，還是行伏地跪拜禮作為替代？
答: 除非環境不安全，否則不允許未履行義務祈禱。

59. 問: 如果因為未履行義務祈禱，而必須行數次伏地跪拜禮，是否每次伏地跪拜後，都要重複誦唸指定的經文？
答: 只需在最後一次伏地跪拜後誦唸指定經文即可。在行數次伏地跪拜禮時，並不要求每次分別重複經文。

60. 問: 如果是在家裡而未履行義務祈禱，是否可用伏地跪拜禮來替補？
答: 在答覆先前的一些問題，已有寫道：「此補償性行伏地跪拜禮的規定，適用於在外旅行與家中。」

61. 問：如果為了其它目的已經行了淨身禮，在義務祈禱時刻來臨時，是否還需行淨身禮，或之前的行禮已俱足？

62. 問: 《亞格達斯經》有諭，規定義務祈禱，包括在中午，早晨和夜晚行九遍拉卡 (rak’áhs)，但義務祈禱書簡3似乎與其不同。
答: 在《亞格達斯經》中啟示的是不同的義務祈禱。數年前，出於明智的原因，也為了保存與護佑的目的，包含一些《亞格達斯經》律令，還有那篇義務禱文，分開記載並與其它聖文，一齊送走他方。嗣後乃再啟示這三篇義務禱文。

63. 問: 關於時間的確定，是否允許使用時鐘或手錶？
答: 允許依照時鐘或手錶。

64. 問：啟示在義務祈禱書簡中有三篇禱文，是否這三則禱文都要誦讀？

65. 問: 為早晨祈禱而行的淨身禮，在中午祈禱時是否仍有效？同樣地，中午的淨身禮是否到夜晚還有效？
答: 行淨身禮是為了履行義務祈禱，兩者是相連的，因此，每次祈禱都必須再行淨身禮。

66. 問: 關於長篇義務禱文要求肅立並「面向上帝」，這似乎表示不必將臉轉向崇拜朝向點(吉柏利)，是這樣嗎？
答: 其用意是要面向崇拜朝向點。

67. 問: 關於神聖經文：「每日晨昏當吟誦上帝啟示的經文。」
答: 此用意是指從聖語天堂所降賜的一切。而必要的要素乃是，聖潔的靈魂渴望並熱愛誦讀上帝的聖言。以愉悅的精神誦讀一句經文，或甚至只是一個字，乃勝過細讀眾經書。

68. 問：在立遺囑時，個人能否在支付胡辜庫拉和償還債務後，將他財產的一部份捐贈給慈善事業，或是，他只有權撥出一定款項，以支付喪葬費，而其餘財產則須按上帝界定的方式，在指定的各類別繼承人中進行分配？

69. 問: 逝者佩戴葬戒是否只限於成人，或者亦適用於未成年人？
答: 只限於成年逝者。同樣，為離世者禱文也只適用於成年逝者。

70. 問: 如一個人想在阿勞爾月（‘Alá）之外的時間齋戒，是否允許；如果他已發願如此持齋，是否有效，並被接受？
答: 齋戒的律令就如已經啟示的。如果有人發願為上帝而持齋，以這種方式還願，或實現其它目的，現今與過往，這都是准許的。然而，上帝祂的榮耀乃崇高無上，寧願發願是以人類福祉為要。

71. 問: 再次詢問有關住宅和個人衣物繼承問題：在無男性子嗣時，它們是否歸正義院，或是如其它財產一樣做分配？
答: 三分之二的住宅和個人衣物由女兒繼承，另三分之一則歸正義院，它乃是上帝所命定為世人的寶庫。

72. 問: 如果一年等待期結束，而丈夫拒絕離婚，妻子該怎麼辦？
答: 當一年等待期結束，離婚即生效。但等待期的始末，必須有見證人，因之需要時，可傳喚他們作證。

73. 問: 關於老年的定義。
答: 對阿拉伯人而言，老年指年齡的最大極限，但對巴哈伊之民，七十歲以上即是老年。

74. 問: 關於徒步旅行的持齋限制。
答: 限定時間為兩小時，若超出，准許破齋。

75. 問: 關於齋月期間從事重度體力勞動者的持齋問題。
答: 這樣的人們可豁免持齋，然而，為了尊重上帝的律法和齋戒的崇高地位，私下適度地進食是值得稱讚的。

76. 問: 為義務祈禱而行的淨身禮，是否須在誦唸九十五遍至大聖名前重複？
答: 不必再行淨身禮。

77. 問: 關於丈夫可能為妻子買的衣物與珠寶，在他過世後，這些是否在他的繼承人中分配，還是只留給遺孀？
答: 除了已穿過的衣物，其它一切，如珠寶或別的物品，除非已證實是贈送給妻子的禮物外，全都屬於丈夫。

78. 問: 關於當證實一些事情，需依賴兩位公正的見證人提供證詞時，所謂公正的標準之問題。
答: 公正的標準是，在大眾之間聲譽良好。無論屬於何種信仰或教派，上帝之僕的證言，在祂寶座尊前都被接受的。

79. 問: 如果死者沒有履行支付胡辜庫拉的義務，也沒有清償債務，是否可以從他的住宅、個人的衣物和其餘財產中，扣除相應比例的份額來清償，還是要將住宅和個人衣物保留給男性子嗣，再將其餘財產用來解決債務？如果剩餘財產不敷清償債務，該如何？
答: 未償還的債務和未支付的胡辜庫拉，應由剩餘的財產來支付，但如有不足，差額就應從他的住宅和個人衣物中來補足。

80. 問: 誦讀第三篇義務禱文時應站立還是端坐？
答: 以謙恭的態度站立是更佳且較為適當。

81. 問: 關於第一篇義務禱文規定「當一個人自覺處於謙卑和渴望崇拜的狀態之當下，即可履行義務祈禱」：此是否是每二十四小時一次，還是多次？
答: 每二十四小時一次已足夠，這是神聖諭命之舌所宣誥的。

82. 問: 關於「早晨」，「中午」和「夜晚」的定義。
答: 這是指日出，日中和日落。允許履行義務祈禱的時間是，從清晨到日中，從日中到日落，從日落到日落後兩小時。神聖威權乃掌握在上帝，那兩大至尊聖名之擁有者的手中。

83. 問: 是否允許信徒與非信徒結婚？
答: 娶或嫁均允許，這乃是聖主登位仁慈與恩典之寶座時所命諭的。

84. 問: 關於為離世者禱文：是應該在入土前還是之後誦讀？是否要面對崇拜朝向點(吉柏利)？
答: 應在入土前誦讀此禱文；至於面向吉柏利問題：「無論你朝向何方，皆有上帝的聖容。」4

85. 問: 正午是誦讀兩則義務禱文的時間 ——正午的短篇禱文和早，午，晚誦讀的中篇禱文——在此情況下，是否要行兩次淨身禮，或是一次已足夠？
答: 不必重複行淨身禮。

86. 問: 關於以白銀支付鄉村居民聘禮的問題：此是意指新娘還是新郎，或是兩者？如一方為城市居民，另一方為鄉村居民，該怎麼辦？
答: 以新郎居住地決定之。如果他居住在城市，聘禮應以黃金支付，若是居住在鄉村，則付以白銀。

87. 問: 一個人屬於城市或是鄉村居民的標準是什麼？如果城市的人居住鄉村，或是鄉村的人居住城市，都打算永久定居，適用的規則是什麼？出生地是否是決定性因素？
答: 永久居住地是決定的標準，必須恪守聖書上的規定。

88. 問: 神聖書簡中有啟示，當一個人獲得等值於十九密斯卡爾黃金時，他應就該筆金額支付上帝的權利。請解釋從這十九密斯卡爾黃金中該支付多少？
答: 依據上帝命諭所確立的，支付為總額的百分之十九，此為計算基礎。然後即可確定十九密斯卡爾黃金該支付多少。

89. 問: 當個人的財富超過十九單位的密斯卡爾黃金時，是否要增加達到另一個十九單位的密斯卡爾黃金後，才須支付胡辜庫拉，或是只要有任何增加，都應支付？
答: 增加總額低於十九單位的密斯卡爾黃金時，可免支付胡辜庫拉，直到總額達到新一個十九單位的密斯卡爾黃金時，才需支付。

90. 問: 關於純淨的水，到何種程度被認為已經使用過？
答: 少量的水，如一杯或二、三杯，在洗完一次臉和手之後，必須認定為使用過。但一庫耳（Kurr）5 或者更多的水在一、兩次洗臉之後，仍無變化，不反對再用，除非其三個狀態6 之一已變化，如顏色改變，在這種情況下，即被視為用過的水。

91. 問: 在一篇有關各種問題的波斯文論述中，成年的年齡規定為十五歲；結婚姻是否以成年為要件，或是可以提前？
答: 既然上帝聖書要求必須雙方同意，而且，由於無法探明確立未成年人的意願，因此婚姻要以成年為條件，不允許未成年人結婚。

92. 問: 關於病人的齋戒和義務祈禱問題。
答: 事實上，我說義務祈禱和齋戒在上帝的眼中佔有崇高地位。然而，只有在健康的狀況下才能實現其優效。健康情況不佳時，不必履行這些義務；這乃是主一貫的命諭，祂的榮耀尊貴崇高。凡聽從恪守祂規誡的男女們是有福的。一切讚美歸於上帝，祂乃是降賜經文者，無可置疑證據的啟示者。

93. 問: 有關於清真寺，禮拜堂和寺廟。
答: 凡是為崇拜惟一真主上帝而修建的清真寺，禮拜堂和寺廟，只能用於敬拜祂的聖名。這是上帝的規誡，任何違背此一諭命者，確然都是違犯者。不能責難建築者，因他已為上帝行他該行之事，並已獲賜，也將繼續得到他應得的報償。

94. 問: 有關因個人工作或職業所需的商業用房產，是否該支付胡辜庫拉，或可依照居家使用的原則來看待？
答: 此項可比照居家使用設施來處置。

95. 問: 關於為避免貶值或損失，而將交付信託的財產抵換現金或其它形式資產的問題。
答: 有關這以書面提出，為防止貶值或損失，而將交付信託的財產抵換其它資產之問題，只要抵換的標的為等值，是允許的。誠然，主乃是闡釋者，無所不知者，祂真確地是命定者，亙古常在者。

96. 問: 關於冬天和夏天洗腳的問題。
答: 兩種情況下都一樣，最好使用溫水，但不反對用冷水。

97. 問: 再問有關離婚的問題。
答: 由於上帝，祂的榮耀乃崇高無上，不喜見離婚，因之，並無關於此問題的啟示。然而，從分居之日起到一年結束時，必須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見證人，始終知道情況；如一年結束時無法和解，離婚即生效。此事必須由正義院受託人所任命的城市宗教執法官登記入冊。遵守這一程序很重要，以免那些通情達理者傷心。

98. 問: 關於磋商。
答: 如果第一組人的磋商以意見不一而告終，應增加新成員，然後以抽籤選定多於或少於至大聖名之數目的人選。隨後，重啟磋商，不論結論為何都應服從之。然而如果仍有異議，同樣的程序要再重複一次。之後，多數決即可定案。誠然，祂指引祂所悅之人走向正道。

99. 問: 關於繼承權。
答: 關於繼承，神聖元點，願除祂之外的所有靈魂，全都為祂獻身，所命定的是讓人心悅的。所有存活的繼承人，當獲得被分配的份額，而剩餘部分的書面陳述，則必須遞交給至高的聖堂。掌握在祂手中的乃是權威之源；祂以祂之所願，命定一切。關於此事，一項律法已在神秘之鄉7 啟示了，暫時將失蹤繼承人的遺產分給既有的繼承人，直到正義院成立，並頒布有關此事的決議為止。然而，那些與亙古美尊同年移居者之遺產，已經交付他們的繼承人，這乃是上帝賜予他們的宏恩。

100. 問: 關於發現寶物的律法。
答: 如發現財寶，發現者有權享有三分之一，另三分之二則交由正義院之男士用於大眾的福利。在正義院成立後，要按此規定執行，在此之前，則交由當地可信賴的人保管。祂真確地是統治者，命定者，無所不知者，無所不曉者。

101. 問: 有關於不孳生利潤之不動產，其是否支付胡辜庫拉的問題。
答: 上帝的律令是，如果不動產已沒孳生收入，即未能由之獲利，則豁免支付胡辜庫拉。誠然，祂是統治者，博施濟眾者。

102. 問: 關於神聖經文：「而在白晝與夜晚變長的地區，祈禱的時刻可以時鐘來校準 ……」
答: 這是指那些邊遠地區。然而在有些地區，時間長短的差異不過是幾小時，因之此一規定並不適用。

